法律法规答案智慧树_农村村道问题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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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答案智慧树,农村村道问题谁来管?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加强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 *** 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路。

第五条自治县 *** 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 *** 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自治县各级人民 *** 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乡村道路建设

第八条自治县乡镇人民 *** 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 *** 审批,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乡村道路建设必须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种相同数量的林木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一条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乡村道路路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相应调整承包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发生土地纠纷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时,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道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承担乡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自治县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 *** 设立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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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乡道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道建设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乡道建设的资金;

(四)乡道管理的各项罚没款项;

(五)乡道和乡道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自治县内乡道的新建、改造、养护和乡道附属设施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 *** 审批。

第十六条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符合法律和 *** 的规定,不得向农民固定收取,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七条乡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分别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建设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乡道建设项目竣工,由乡镇人民 *** 会同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村级道路的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案,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乡镇人民 *** 可以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按照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

第三章乡村道路养护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乡道的养护工作,建立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乡镇人民 *** 对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负责乡道养护的人员,应当与乡镇人民 *** 签订养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道遭受严重损失的,乡镇人民 *** 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居民抢修;必要时,自治县人民 *** 应当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乡镇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 *** 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影响乡道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丫,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和绿化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道路涉及几个村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决定,必要时由乡、镇人民 *** 组织协调。

村级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需要使用农村义务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养护乡村道路需要在乡村道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乡道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未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道和乡道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时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乡道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乡道和影响乡道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乡道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及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八条在乡道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乡道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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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乡道桥梁、涵洞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烧荒、爆破、取土、取水、伐木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道。

进行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乡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修建跨越乡道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乡道设置标语牌等的,必须符合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造成乡道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乡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乡道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得少于5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乡道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

第三十三条乡道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 *** 、乡镇人民 *** 或者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强行摊派集资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妨碍乡村道路建设,以及 *** 、 *** 公路管理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 ***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含 *** 会)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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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系包含哪些内容?

在中国 *** 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 ***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 *** 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P2P平台?

P2P:源自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为人对人,也有点对点的意思。借贷中,个人对企业,也可称作P2P。P2P平台:为借款者和投资者搭建一个借贷交易平台。

不少人可能会将P2P和网贷混淆,其实这是2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网贷,是放贷公司给普通人贷款,用通俗的话就说:网络高利贷。

P2P,是一个借贷平台,平台只负责运营、监管。说白了:就是一中介。

正规的P2P平台会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检验借款人,或者是借款公司是否有还款能力,对于不合格的直接不予通过。

不仅如此,正规P2P还会对每一笔交易找担保公司担保,信誉不好的借款人必须要有抵押等一系列措施来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P2P属于高风险投资,既然是借贷,必然会有无法履行约定的借款人,这种情况,部分平台还使用平台备用金先行兑付原则。也就是说:平台自己先垫付投资者的本金,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待借款人还款后再支付利息收益。

因我国网络金融才处于发现初期,行业规则,法律法规都处于不完善阶段,所以如果想投资p2p,一定要选正规平台。

真的就生存不了?

谢谢你的邀请!我是谛尔!看到你的问题,我的确身同感受!那就说说我的个人见解吧!

我和你一样,都是负债者,虽然我的负债没你高,但其实都是差不多一样!不同的是我还不是失信人!但成为了失信人就真的没有了出路了吗?答案是:不

成为了失信人,说良心话,如果不是故意的的欠债不还,任何一个负债者都不想的!只是,有时候真的没有办法,才会走到这条路!成为负债者,有很多原因,生意失败,投资失败,奢饰品高消费,网赌网贷,或者家庭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因等等!人性本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作为一个负债者,更多的是需要理解和宽容!但因为负债,也看清了很多的人和事!谩骂,抱怨,嘲笑,等等!心里的负担压力真的让人喘不过气来,内心慢慢变得很孤独!可是,我们不能有太多的埋怨!因为毕竟我们是自己错了,自己欠别人的,就算再怎么样别人当初的恩情是事实,无可否认的!我们要学会以德报怨!更加懂得感恩!欠债还钱,是道理!但有一点,负债者真的需要时间!

虽然失信真的给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但其实也不是绝路!如果你进厂打工,可以直接和老板说明情况,或者如果有朋友或者亲戚在同一间厂的话,同厂里说好把工资打到朋友卡里,但是叫朋友在银行提出了就可以了!如果做送外卖或者快递这样工作,看看咨询一下公司是否可以绑定老婆或者兄弟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或者挂单到同事哪里行不行,办法可以多想!

因为负债,所以要坚韧!很多时候都不可能和以前一样了!这是没办法的事情!只能暂时沉淀下来,从长计议,一步一步的来!因为负债累累的话,早已没有了退路!努力吧,一起加油!相信有那么一天可以从新抬头,把酒再问初心!谢谢!希望我的建议能帮到你!我是谛尔,可以互相关注,一起共勉!

套取国家资金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法律上处理如下:

一、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 *** 犯罪和重大 *** 犯罪。

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 *** 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 *** 罪定罪处罚。

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 *** 罪定罪处罚。

四、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 *** 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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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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